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東莞市電機能效提升第三方核查機構公平、公正、高效、負責地開展核查工作,根據《廣東省電機能效提升補貼實施細則》、《東莞市電機能效提升工作方案》等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所稱電機能效提升第三方核查機構(以下簡稱“核查機構”)是指具有一定的資格和能力,根據核查規(guī)范、技術標準和程序要求,對東莞市電機能效提升開展核查,提出核查意見、提交核查報告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專業(yè)機構;該機構由市經信局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政府采購程序公開招標并委托。市經信局為東莞市第三方核查機構的委托單位和監(jiān)管部門。
第三條 本規(guī)范稱第三方核查工作是指,受市經信局委托,依托東莞市電機能效提升網上申報系統平臺,由第三方核查機構通過數據收集、整理、分析和現場核查等方法,確定電機能效提升項目(主要包括更換高效電機、電機系統節(jié)能改造和注塑機伺服節(jié)能改造項目)的邊界,對改造前后的電機功率和項目投資額進行審核,并對項目節(jié)能效果進行分析,最后形成核查報告。
第四條 核查的主要任務有三個方面:一是在對企業(yè)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查的基礎上,確定電機能效提升總功率;二是在確定項目邊界的基礎上,核定項目總投資額;三是對重點示范項目節(jié)能節(jié)電效果進行評估。在確保核查客觀、真實并遵守核查規(guī)范的前提下,核查機構應發(fā)揮主動性和專業(yè)性,加強溝通協調,優(yōu)化程序和環(huán)節(jié),盡可能縮短核查周期,提高核查效率。
第五條 核查依據
(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組織實施電機能效提升計劃(2013-2015年)的通知
(二)《廣東省電機能效提升(2013-2015)及注塑機節(jié)能改造工作實施方案》
(三)《廣東省電機能效提升補貼實施細則》;
(四)《東莞市電機能效提升工作方案》;
(五)《東莞市電機能效提升補貼實施細則》;
(六)《東莞市萬臺注塑機伺服節(jié)能改造試點實施方案》;
(七)(五)GB 18613-2012《 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效限定值》;
(八)《節(jié)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電機推廣實施細則》;
(九)GB/T 26961-2011《電機系統(風機、泵、空氣壓縮機)優(yōu)化設計指南》;
(十)《塑料注射成型機能耗檢測和等級評定的規(guī)范》;
(十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省、東莞市及行業(yè)標準和規(guī)范。
第二章 核查工作要求
第六條 每家核查機構須組建至少2個核查組,每個核查組至少由3人組成,其中,至少1名財務人員、2名技術人員,并指定一人為組長,作為核查工作項目負責人。核查組成立后應向市經信局備案登記。核查員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身體健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二)專業(yè)要求:機電、電學、機械、自動化或財務、會計等相關專業(yè);
(三)熟悉國家、省、市的電機能效提升有關政策;
(四)經市經信局組織培訓合格,持有《東莞市電機能效提升核查員證書》。
第七條 核查項目組長除滿足基本條件外,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二)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參加市經信局組織的培訓,考試成績?yōu)閮?yōu)秀等級。
第八條 核查人員應遵紀守法,并遵守以下紀律:
(一)開展現場核查時,應佩戴《東莞市電機能效提升核查員證》,嚴格執(zhí)行持證上崗制度;
(二)不得接受被核查單位的宴請、旅游、娛樂等;
(三)不得接受被核查單位的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任何形式的饋贈;
(四)不得以核查為由向被核查單位提出任何費用要求;
(五)不得向被核查單位提出與核查工作無關的要求;
第九條 核查工作基本原則:
1.利益回避原則。核查機構應嚴格遵循利益回避原則,對于和被核查單位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益關聯的,核查機構或核查人員應主動提出回避;未主動回避的,由市經信局或核查機構予以調整。
2.客觀公正原則。核查結論以核查過程中獲得的真實、客觀的數據、信息為依據,不受各類機構或個人的影響和干涉,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響。
3.保密原則。核查機構和核查人員應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工作紀律,對于核查過程中所獲取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條 核查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核查員資格。
(一)和有關單位串通,通過弄虛作假、重復申報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未嚴格遵循保密原則,給被審核方造成損失的;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第三、第四款規(guī)定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被查實的。
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核查機構及核查人員要接受和服從委托單位(市經信局)的工作安排和監(jiān)管,遵守市經信局制定的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按委托合同要求,按時按質完成核查任務。對于核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市經信局反饋,并定期向市經信局匯報核查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核查機構對其項目核查的全過程負責,承擔相應責任,并配合做好資金績效評價、財務審計等后續(xù)工作;對應的項目組組長和核查員,對其核查的項目負直接責任。對于申報項目有關資料,核查機構應全面核實其真實性,并保持核查方法的科學性和一致性,確保所有信息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尤其對于重大電機系統節(jié)能改造項目,應按照市經信局的要求,對其改造的節(jié)能效果進行詳細的測試和評價。
第十三條 核查機構有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通報批評兩次的,直接取消其第三方核查資格。
(一)核查員違反第九條規(guī)定,被取消核查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審核工作任務的;
(三)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被有關部門處罰的。
第十四條 項目所在鎮(zhèn)街和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核查工作。加強溝通協調,根據核查機構的合理要求,提供實施現場核查時必要的辦公場地和辦公設施,按要求準備好有關的數據資料。因申報單位不配合而導致核查工作不能按時完成的,后果由申報單位承擔;核查機構應出具有關工作記錄,對此情況予以詳細說明。
第十五條 時限要求
(一)鎮(zhèn)街審核意見應于企業(yè)提交項目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
(二)市經信局應于鎮(zhèn)街出具審核意見后2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委托第三方核查機構;
(三)核查機構收到市經信局委托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改造前核查意見;
(四)企業(yè)提出驗收申請后,核查機構應于7個工作日內實施現場核查、貼“東莞市電機能效提升工程”標識、并出具改造后核查意見;
(五)核查機構出具改造后核查意見3個工作日內,回收機構應實施廢舊電機回收,并在系統上予以確認;
(六)核查機構在回收確認2個工作日內,提交核查報告。
第三章 核查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核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核查準備、改造前核查、改造后核查和提交報告4個階段,核查機構可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核查日程。
第十七條 核查準備
核查機構接到市經信局的核查委托后,要做以下的準備:
(一)指定核查組。根據核查項目的類型、規(guī)模以及核查人員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術能力,組成相應的核查組,并指定一名核查組長。核查組應當具備以下的專業(yè)知識或技能:
1.熟悉在用電機企業(yè)行業(yè)領域的工藝或運營;
2.對電機能效提升項目計劃合理性進行基本判斷;
3.識別項目涉及的電機系統邊界;
4.對項目投資情況進行審核、分析;
5.熟悉電機能效標準;
6.熟練使用東莞市電機能效提升網上申報系統;
7.具備通過文件審核和數據分析,能對項目節(jié)能效果進行評價,并形成完整的核查報告。
(二)制定核查計劃。根據項目類型和規(guī)模等,制定該項目核查計劃,明確核查組成員分工和職責,明確核查的目的、內容、范圍和要求,并與有關申報單位、鎮(zhèn)街做好溝通協調,明確核查日期和行程安排,確保核查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八條 改造前核查
根據企業(yè)申請和市經信局委托,對電機能效提升項目進行改造前核查,主要審核項目計劃的合理性,確定項目邊界,獲取改造前電機功率等相關技術參數資料、照片等,在申報系統平臺上,出具初步核查意見。建立項目數據庫,明確項目編號、電機編號等,制作“東莞市電機能效提升工程”標識。
第十九條 驗收核查
驗收核查階段是核查工作核心部分,主要包括文件審核、現場核查、評估補充等。原則上要求所有項目至少實施一次實地核查。
(一)文件審核。核查小組對被核查單位提交的電機能效提升項目資料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核,主要包括:
1.電機能效提升補貼申請表;
2.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3.承諾書(固定格式);
4.改造(指更換高效電機、電機系統節(jié)能改造、注塑機伺服節(jié)能改造等)前后電機能效相關技術參數資料;
6.電機更換或電機系統及拖動系統改造的有關合同、發(fā)票、銀行付款回單以及項目雙方驗收的報告等;
7.項目邊界內,改造前后的能耗數據材料(重點項目需提供);
8.廢舊電機處置合同、發(fā)票。
(二)現場核查。對企業(yè)提交的電機能效提升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和準確性進行現場核查。同時,根據委托要求,對重點項目的節(jié)能效果進行測試和核準?,F場核查應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方式:
1.與項目實施相關人員召開座談會,明確核查的內容和要求;
2.實地查看改造項目實施情況;
3.集中對廢舊電機以及新電機進行貼標(“東莞市電機能效提升工程”標識),并拍照取證;
4.現場核查電機系統運行及相關能源計量器具情況;
5.收集、審閱相關文件、記錄、臺帳和原始憑證等信息材料;
6.對重點改造項目進行項目效果測試。
(三)評估和補充。核查小組應對通過文件審核和現場核查獲取的數據、信息和證據進一步評估,判斷其完整性、一致性、準確性和透明性。根據評估結果,如發(fā)現在文件評審和現場核查過程中從被核查單位獲取的數據、信息和證據不足,應要求被核查單位補充,并及時解決評估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做好相應記錄。
第二十條 編制核查報告
(一)編制核查報告。根據文件審查和現場核查,編制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真實、客觀、邏輯清晰,報告內容包括:
1.核查事項說明(包括核查目的和核查準則、核查時間、核查范圍和內容、核查小組成員名單等);
2.被核查單位基本情況(包括被核查單位基本信息、電機系統邊界描述、能耗情況等);
3.電機能效提升項目情況;
4.現場核查工作記錄;
5.核查發(fā)現及評估補充;
6.項目符合性說明;
7.核查結論。
單個項目電機提升總功率超過3000千瓦或屬于重點示范項目的,應附節(jié)能效果評估報告。
(二)提交核查報告。根據要求,向委托單位(市經信局)提交核查報告,核查機構對所出具的核查報告內容負責。核查報告應由核查工作負責人、核查組長、核查小組成員和技術審查員簽字,并加蓋核查機構公章。
(三)核查報告修正。核查機構應當對委托單位(市經信局)在審核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作出澄清和解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文件,如有需要,應對核查報告作出修正和補充。
(四)歸檔和保存。核查機構應對核查人員在核查活動中形成的全部記錄和獲取的信息、資料和證據做好整理、歸檔和保存工作,形成核查工作文檔,以備查閱、復核和監(jiān)查。核查工作文檔保存時間至少要達到財政資金項目績效評價有效期內。
核查工作文檔應當做到內容完整、格式規(guī)范、標識一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核查機構及人員應對包含被核查單位商業(yè)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被核查單位和市經信局同意,不得披露相關信息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四章 現場核查細則
第二十一條 項目邊界的確定
電機能效提升項目的邊界核查,是指對更換高效電機、電機系統節(jié)能改造項目中的電機機組邊界、電機系統邊界、投資邊界和改造時間邊界等進行識別和認定。
(一)電機機組邊界。對于更換高效電機項目,電機機組邊界主要是指電機本身,以及傳動裝置及其拖動設備。在現場核查時,應根據相關的核查準則和依據,核查項目的符合性,注重核查其改造前(淘汰)電機的型號、制造日期、電壓、功率、使用電機的設備名稱及型號、設備安裝地點及自編號,以及更換高效電機的型號、功率、能效等級或效率值、生產廠家、電機出廠編號,同時,核查淘汰電機處置情況。
(二)電機系統邊界。對于電機系統節(jié)能改造項目,根據GB/T 26961-2011《電機系統(風機、泵、空氣壓縮機)優(yōu)化設計指南》確定其項目邊界,電機系統邊界包括電機機組、控制裝置及管網;對于注塑機伺服節(jié)能改造項目,根據《塑料注射成型機能耗檢測和等級評定的規(guī)范》確定其項目邊界,注塑機節(jié)能改項目邊界主要由注射系統、合模系統、液壓傳動系統、電氣控制系統、潤滑系統、加熱及冷卻系統、安全監(jiān)測系統等組成。在現場核查時,除了按以上對電機機組核查外,還要注重核查其節(jié)能改造主要技術、節(jié)電量及節(jié)能效果(根據項目驗收報告以及節(jié)能效果測試)。
(三)投資邊界。項目投資邊界是指電機及系統設備采購、工程設計、施工、維護以及人工等相關投入。在現場核查時,注重核查電機購置發(fā)票或電機系統改造涉及有關費用支出發(fā)票;核查其改造模式及節(jié)能改造服務合同。
(四)改造時間邊界。項目改造時間邊界主要是指項目改造的起始和完成時間。在現場核查中,注重核查項目實施計劃時間、驗收時間,對項目完成時間進行核準。
第二十二條 數據、信息和證據的獲取和核準
(一)改造前后彩色圖片或其他證明材料。在電機及設備安裝地點,對電機及電機系統進行多角度拍照,通過對照片和實物進行比對,核準項目改造的真實性。
(二)改造前后電機能效相關技術參數。現場查看電機銘牌,獲取其型號、生產廠家、制造日期、出廠編號,以及能效等級、電壓、功率等相關技術參數,根據GB 18613-2012《 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和《節(jié)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電機推廣實施細則》等標準,并通過查閱公布的高效電機生產企業(yè)和高效電機名錄等,對電機能效進行判斷。
(三)改造前后能耗數據。現場查閱生產管理系統記錄、
能源消費和物料消耗臺帳、原始憑證(購銷合同、賬單、發(fā)票、領料單、入庫單、盤存記錄、計量器具讀表記錄等),獲取并核準改造前后能源消耗原始數據。
(四)項目投資費用。通過對改造項目負責人、財務人員了解投資費用,收集電機購買發(fā)票以及涉及工程設計、施工、維護和人工等相關費用支出發(fā)票或憑證,查閱財務明細、節(jié)能改造服務合同、施工合同、項目驗收材料等,核準項目投資總額。
(五)淘汰電機處置證明材料。查閱電機定點回收單位回收合同及發(fā)票,獲取淘汰電機拆解(處置)照片,核準電機處置的真實性。
第五章 核查報告編寫要求
第二十三條 核查報告基本框架
核查報告主要應由五部分組成,并按順序裝訂成冊,最后編入電機能效提升補貼申報資料中,由市經信局進行審核。
(一)封面:包括編號、被核查單位名稱(含項目)、核查機構名稱(公章)、報告日期;
(二)首頁:應由核查工作負責人、核查組長、核查小組其他成員簽名,并注明技術審查員及核查人員(至少3人)的核查工作證編號;
(三)目錄;
(四)正文;
(五)相關附件(含核查意見及修正說明、核查表等)。
第二十四條 核查報告正文基本內容
核查報告正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核查事項說明;
(二)被核查單位基本情況;
(三)電機能效提升項目情況;
(四)現場核查工作記錄;
(五)核查發(fā)現及補充評估;
(六)項目符合性說明;
(七)核查總結。